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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接待工作管理规定
2018-07-09    来源: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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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一、案件管理中心负责统一接待律师阅卷,依法保障律师行使阅卷权利。

二、律师需要阅卷或会见案件承办检察官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案件管理中心预约登记。

三、案件管理中心接到律师提出阅卷申请或需要会见案件承办检察官的预约后,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及时联系安排阅卷或会见事宜。

四、律师阅卷时,由案件管理中心安排律师在专门的律师阅卷场所进行阅卷,案件承办人或派员在场陪同。

五、律师阅卷方式统一为拍照形式或电子卷宗拷贝

六、律师接待工作由案件管理中心专人负责,律师接待场所应当保持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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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宁县人民检察院